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80********,汉族,专科毕业,个体工商户,工作单位****火锅店,业主,户籍所在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30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向范某某租用位于本市锦江区**段**号**公寓**楼**层铺面,用于经营****火锅店,双方因停水、租金及歇业后的财产分配等原因发生纠纷。2019年12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范某某在火锅店协商未果发生争吵进而抓扯,范某某拨打电话给罗某某叫人前来帮忙。被害人马某某知情后随同罗某某、任某某赶到火锅店,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某某冲进厨房抓起两把菜刀对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猛砍,致其左侧额骨开放粉碎性骨折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颞枕部、左耳、左前臂、右腕全身多处刀伤,左侧尺骨中份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1级;继而持刀追赶范某某,在大厅各持菜刀、板凳互相对峙。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到书院街街道办事处投案,并交出作案凶器菜刀两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 红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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