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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未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居委会**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411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住扶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城关镇西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包庇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2019年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姜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10月11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其前妻王某甲与儿子李某乙及女儿仍居住在法院判决给其母亲贾某某的房子里,为将他们赶出,于2018年8月1日向其哥姜某乙打电话让纠集人把王某甲的东西清理出去。

2018年8月2日10时许,李某甲与母亲贾某某带领姜某乙、姜某甲、王某乙、曹某某等人到扶沟县城关镇扶亭路贾某某的房中,将屋内沙发、床等物品搬出院外,期间发现该房内西套间床上躺有一人,被告人姜某甲遂跳至床上用脚朝正在睡觉的李某乙面部连跺两脚,致李某乙右眼部受伤,在隔壁房间睡觉的王某甲闻声出来劝阻,姜某甲从床上跳下来将其推倒在地。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甲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事后,李某甲为包庇其侄子姜某甲,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称李某乙的伤是其自己所打造成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等;

1.​ 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姜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姜某甲是犯罪的人而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俊琳

杨玉香

2019年3月1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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