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汉族,中专,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水泥罐车沿文县东青公路从安昌河向九寨沟方向行驶至快到青龙桥一水毁路施工路段时,由于此处施工正处在单向通行路段处,这时负责现场指挥交通的张某某在指挥过往车辆下行,李某某想上行被张某某挡住,于是李某某按压车喇叭并下车和张某某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李某某和张某某互相撕打在一起,彼此用拳头和脚相互撕打对方的身体,厮打中李某某随手捡起一小块石头击打张某某,张某某用手阻拦,致使张某某右手掌部受伤,当场出现肿胀疼痛。经文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住址为文县**乡**村。
2.案卷壹册、X光片一张。
3.证据目录及其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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