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晚上9时许,在新丰县**镇**村黄某某住宅旁的道路上,因邻里土地纠纷及用水问题,被告人李某某一家和被害人黄某某一家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与黄某某用双手纠缠撕打,致黄某某摔落水沟,李某某也落入沟中,压坐在黄某某身上,造成黄某某的右手尾指骨折。经新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右小指中节指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充分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关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佳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散件材料若干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据目录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