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及同事在本市五华区**街道**村对被害人张某某的泵车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四人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其中李某某两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张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民警2020年1月1日电话传唤李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案,系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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