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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6********,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1月06日被昆明市公安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海某某发生口角引发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用塑料三接管打伤海某某的左侧面部,并致其左颧骨骨折。海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海某某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甲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5页。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1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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