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4********,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住云南省**市**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受被害人王某某雇佣在其**商业城内的店铺工作,李某某辞职后,被害人王某某收到不明身份人发送的“诈骗微信。”怀疑系李某某所为后,向被告人李某某询问,但被告人李某某否认。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某交涉,双方约定在西山区**广场见面。李某某随即准备好了二把匕首携带在身。20时许,王某某带着朋友虎某(王某某手下员工)到西山**广场与李某某见了面。在李某某同意下,二人将李某某用车拉到了昆明市**区**二环底层靠**小区旁边的绿化带小树林内,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和虎某殴打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掏出匕首捅了王某某腹部一刀,致王某某上中腹部刀刺伤,大网膜裂伤,小肠多处贯通伤,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捅伤王某某后跑到对面小区内躲藏并报警,警察来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虎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辩护律师方银电话号码:156********;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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