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淮安市**镇**路**小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徐某某在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卖房中介服务过程中,二人产生矛盾。2020年6月21日21时许,徐某某至淮安区公园小区李某某经营的“李吉百货店”购买香烟时,因之前矛盾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徐某某撕扯李某某的衣服,并不时用手掌多次轻度拍打李某某的脸部与头部。被告人李某某遂用拳头连续击打徐某某脸部四拳,导致徐某某的1颗牙齿脱落、1颗牙齿根折。经鉴定,徐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案发过程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丹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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