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3********,汉族,本科文化,企业工作人员,住本市姑苏区**家园****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姑苏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住在本市姑苏区**家园**幢**室。被害人庄某某于案发时住在同一小区**幢**室。2019年9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害人庄某某乘坐电梯下楼扔垃圾。电梯下降至17层,被告人李某某进入电梯,等候其丈夫张某某。庄某某认为李某某霸占电梯,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后庄某某扔完垃圾,在5幢楼下又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冲到庄某某面前,抢庄某某的垃圾桶,将垃圾桶砸向庄某某,砸中庄某某面部,致使庄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庄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城北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垃圾桶1个(照片)

2.接受证据清单、病历材料、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作的伤情鉴定;

7.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国锦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姑苏区**家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