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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住东光县灯明寺镇**村,2018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东光县**镇**村自家门前与同村的被害人李某乙因地基纠纷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头部和左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双额颞硬膜下积液构成轻伤一级。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和解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2019年3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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