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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家园**栋**门**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乐亭县公安局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下午16时30分许,在乐亭县觅园街“源顺艺玻”玻璃店内,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其间李某某用电炒锅击打张某某头部。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2.户籍证明性、现实表现证明等;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6.鉴定聘请书、乐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7.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睿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乐亭县**家园**栋**门**室,联系电话1383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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