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0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涿鹿县辛兴堡村南胡某甲的蔬菜大棚内,见其朋友胡某甲、胡某乙被张某某殴打,遂上前殴打张某某,李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鼻骨打骨折,经涿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证人胡某甲、胡某乙、闫某某、牛某某证言:
4.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6.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金慧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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