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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0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涿鹿县辛兴堡村南胡某甲的蔬菜大棚内,见其朋友胡某甲、胡某乙被张某某殴打,遂上前殴打张某某,李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鼻骨打骨折,经涿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证人胡某甲、胡某乙、闫某某、牛某某证言:

4.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6.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慧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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