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街**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1日21时,郝某某、王某某、崔某某三人在涿州市开发区高速交警家属院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持刀将郝某某、王某某二人砍伤。经鉴定郝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楠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