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8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2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外卖员,原**酒吧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路**号,捕前住户籍地。2019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日2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酒吧北侧路边,被告人李某某与正在该处停车等待拉客人的出租车司机被害人霍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霍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霍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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