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7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1时许,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两铺路上,李某某和石某某因打麻将发生争吵,后两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将石某某打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某某已取得石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邢某某、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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