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我院继续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弟弟李某乙因购买底商问题存在纠纷,2019年4月15日上午,二人在隆化县美食山饭店门口附近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甲对李某乙进行殴打并将其在地面拖行,致使李某乙受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春娜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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