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69********,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3时许,在高阳县野王村通何庄村的水泥路上,因话语纠纷,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用手机将杨某某左眼部打伤,经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眼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