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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淅川县滔河乡陈某某家附近和王某某因工程款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扯,二人被周边群众拉开后,王某某手持木板从陈某某家后院出来打到李某某胳膊,李某某遂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头部、面部并致其受伤。

经鉴定,王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伤情照片、医院放射影像报告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王某甲等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书;7.路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武腾飞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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