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镇**村**号,个体劳动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安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2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23时许,在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原棉纺厂附近高速路桥下,张某甲及其妻子林某某,其弟弟张某乙和被告人李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后张某乙与李某某发生推搡,被告人李某某从自己驾驶的车辆上拿出干活所用的单刃刀在被害人张某乙胸部戳了一下,后逃离现场。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向接收逃犯单位的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西宁宇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证明、挂靠合同、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病历、情况说明;
2、证人林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慧玲
检察官助理:马玉梅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1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