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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上午,在淅川县香花镇李某某家,李某甲与李某某因土地问题纠纷,发生争吵进而大打出手,造成李某甲脾脏下极破裂,在淅川县人民医院进行脾脏切除手术。经淅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李某甲伤情照片等书证;2.伤情鉴定意见;3.证人杨某某、方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助理检察官:柴  平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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