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320号
被告人李俊霖,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2013年3月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7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俊霖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时许,被告人李俊霖在深圳市南山区**路**村**门前,因与被害人杨某某的电动车发生擦碰,双方发生争执。杨某某想打电话给朋友,李俊霖上前扯掉杨某某的眼镜,用拳头殴打杨某某的头部、胳膊、后背,并将杨某某踹倒继续踢打,后李俊霖拿起U型铁锁想砸杨某某,被围观群众拦住,李俊霖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腰2-4右侧横突骨折、骶椎隐裂,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视频研判过程,被告人李俊霖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俊霖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粤南[2019]伤鉴字第NO5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公(南)刑勘[2019]0618096号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文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李俊霖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霖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俊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堃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俊霖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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