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6********,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及同事刘某某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物流园**栋**房邓某某的宿舍喝酒。李某某与邓某某醉酒后在酒桌上发生争吵推搡。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邓某某捅伤后逃离现场。刘某某见状立即叫来张某某一起将邓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报警。

当日10时许,民警在**物流园**栋**楼的楼梯间处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民警提取到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鉴定,李某某的折叠刀刀刃上疑似血迹擦拭子的STR分型与被害人邓某某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折叠刀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匕首一把、折叠刀一把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