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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9日被再次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网吧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某某纠集另外两名男子驾车追赶李某至临渭区老火车站改造工地,李某某对李某拳打脚踢,另外两人持刀、砖头对李某进行捅刺、殴打,致李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仓

助理检察官:叶雯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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