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1时许,**镇**村村民喻某某在**中学旁的茶社里赌博“斗三公”。22时许,柳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也来到茶社里参与赌博“斗三公”。期间,柳某某想起两年前请喻某某给自家装修时没有将地板瓷砖贴好,于是心中有气,故意在喻某某头上乱摸,致使喻某某辱骂柳某某,后两人互相推搡,柳某某将喻某某的左眼部位打了一拳,喻某某在柳某某的手臂上打了一拳。李某某见二人打起来,遂上前帮忙,将喻某某推倒在地,致使喻某某的左额撞在椅子上受伤。2019年06月17日,喻某某的伤情经广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赔偿被害人喻某某五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广水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李某甲、郝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卫东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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