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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出生地湖北省麻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乡**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6日、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自2020年4月31日至2020年5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9时0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武汉市江汉区**社区**路**号门口,因被害人雷某某与自己妻子张某某关系暖昧,与被害人雷某某发生打斗,持刀将其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2、抓获及破案经过;3、被害人雷某某陈述;4、证人张某某证言;5、有关书证;6、法医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视频;8、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恩静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视频光盘2张。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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