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单元**室,现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村**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故意伤害、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想打被害人徐某某,遂电话邀约徐某某前往黄石市黄石港区**医院附近的***烧烤吃宵夜,又通过电话邀约了未成年人陈某某一同前往。李某某将家中菜刀带到其黑色现代轿车上,开车前往**医院附近与徐某某在烧烤店见面。期间二人发生争执,徐某某买完单后先乘出租车离开,李某某就开车带着随后赶来的陈某某、王某某到徐某某的住宅**小区内等候。在看到徐某某从外进到小区后,李某某指使陈某某上前打人,自己取菜刀走到徐某某身后径直朝徐某某背部砍了一刀,徐某某转身后李某某又朝其右胳膊砍了一刀,随后便带着陈某某、王某某离开现场。经鉴定,徐某某右前臂刀砍伤创口长11厘米,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使用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安荣
助理检察员: 万曦宁
2020年4月1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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