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庙**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乙(已判刑)、被告人李某甲以及被害人曾某某系居住在本市天心区**庙坪小学附近的邻居。2018年1月18日10时许,李某乙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被告人李某甲见状上前将被害人曾某某推至其家一楼大厅的玻璃门外,并与李某乙一同用手殴打被害人曾某某;被害人曾某某跑回家中大厅时,又被追赶而来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拖倒至大厅地板上,被告人李某甲骑在被害人曾某某身上并用双手殴打,李某乙则用手打脚踩被害人曾某某脸部;双方被人拉开后走出至被害人曾某某家一楼大厅的玻璃门外时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在殴打被害人曾某某时因其躬身躲避而摔倒在地,李某乙则立即追打被害人曾某某至一处墙角,被告人李某甲随即起身继续追打被害人曾某某直至冲突双方被人拉开。随后,被害人曾某某至长沙市第三医院就诊。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为眼部软组织挫伤,鼻部软组织挫伤,鼻骨粉碎性骨折,上述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传唤经过、到案经过、长沙市第三医院急诊病历本、急诊CT检查报告单、X线检查报告单、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明敏
代理检察员:郑玥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庙**号候审,联系电话1301719****;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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