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灵璧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同村村民高某乙等人驾驶一辆白色的越野车从**镇**村送人返回,当行至灵璧县**镇**村南头南北水泥路上新型冠状病毒“联防联控”劝导台前时,劝导台值班人员高某甲上前招手示意停车登记,被告人李某某下车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致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高某甲鼻部打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卫生院、灵璧县人民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出具疾病证明、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疫情防控值班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字

2020年6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灵璧县**镇**村**组家中。

2.​ 诉讼、证据卷共贰册。

3.​ 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