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623199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因工作餐问题在兰州市安宁区**街**火锅店三楼后厨面点房内发生争执,何某某遂先动手打了李某某一拳,后李某某朝何某某左侧面部打了一拳,双方继而扭打在一起,后二人各自离开。经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左耳鼓膜穿孔,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武警甘肃总队医院门诊综合病历、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门诊病历、门诊就诊书、医学影像报告单、听力学检查报告单、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胡相元

检察官助理:苏利军

2020  6  23 

 

附件:

1被告人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赔偿协议一份、谅解书一份、收条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