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现住址定西市安定区******号楼**单元***室,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曹某、党某、杨某某、张某某四人在定西市安定区西川新起点KTV对面的马路边因商量乘车车价发生言语冲突,李某某下车后先用拳头在曹某脸部进行殴打,接着用拳头在党某脸部打了一拳,之后又相继对杨某某、张某某二人进行厮打。经鉴定,曹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党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霞
检察官助理:李上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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