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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18日,自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0时许,被害人靳某某来到被告人李某某家收砖钱,被告人李某某没有钱给靳某某砖钱,靳某某便离开李某某家去秦亭镇党河村新农村收砖钱。下午14时30分许,靳某某再次来到被告人李某某家收砖钱,李某某还是没钱给靳某某,靳某某就躺在李某某家卧室的炕上,被告人李某某就出去送孩子上学,送完孩子回来后,发现靳某某还躺在自家的炕上,就与靳某某发生争吵,后李某某与靳某某发生撕扯,李某某将靳某某从炕上扽着跌坐在地上。靳某某坐在地上不起来,李某某就把靳某某抱拽到客厅套房门口,后靳某某从地上站起来,两人继续争吵。16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就去学校接孩子,靳某某也从李某某家离开,17时许,靳某某来到****新农村赵某某家收砖钱,靳某某告诉赵某某自己腿疼走不回去,让赵某某给她儿子武某甲打个电话来接她,武某甲就开车在**新农村接上靳某某回家,在家里靳某某告诉武某甲李某某打她的事情,武某甲就开车与其女儿武某乙、母亲靳某某来到李某某家让被告人李某某去医院给靳某某检查伤情,李某某说其有小孩不去,武某甲就打电话报了警。

经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靳某某因外伤致右耻骨下支骨折应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武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1份;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保

                                  检察官助理:王小丽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村**38号。     

2.侦查卷4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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