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住中卫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宁E*****号重型货车,为逃避测重站收费,从甘肃省靖远县**乡水泥硬化道路绕道时,被刘某某等人阻挡,李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在刘某某面部打了几巴掌,并用膝盖朝刘某某胸部顶撞了一下,致刘某某受伤住院。白银市中心医院诊断为:1、[右侧3、4]肋骨骨折;2、[25]残根;3、胆囊结石伴胆囊炎。2019年11月22日,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965****;
2.量刑建议书4份,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