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新区**路**号。因赌博,于2018年11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新区**路**号门口与被害人潘某某因感情以及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潘某某腹部以及背部,致潘某某肋骨骨折3处。经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乐区**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以及被害人潘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华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