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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土地纠纷与其阿姨游某某发生过矛盾。2020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妻子吴某某在南靖县金山镇河墘村水潮街56号外319国道上的旧房子处施工时,被害人游某某予以阻止,并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手中的铁棍殴打被害人游某某手臂、肩膀等处致游某某受伤。经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游某某左肱骨髁上开放性撕脱性骨折,左肩胛骨肩峰骨折,左上臂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右上肢软组织挫伤,左肩胛背部软组织挫伤。其中,左肩胛骨肩峰骨折,损伤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c条款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子斌

检察官助理:刘瑞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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