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米易县**镇**村**组**号,现住米易县**乡**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侯建昌,系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9时许,张某某同宋某某在米易县龙阳丽园小区外面的爱康药店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抓扯,宋某某的母亲冯某某前来劝解,后被告人李某某(系张某某丈夫)到现场,用白色安全头盔击打冯某某和宋某某,致冯某某头部受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米易县**乡**道**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355094****。

2.侦查卷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协议、收据、谅解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