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天津市河北区**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30日晚1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来到绥化市北林区气象胡同内**美发室内理发。20时许,当美发室的学徒孙某某在为李某某清洗头发时,李某某以孙某某用力过猛为由而与孙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到室外停放自己的车内取出一把可折叠的尖刀后返回美发室,孙某某看其拿刀返回,随手拿起美发剪刀,双方发生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二人均受伤。后经美发室老板将其二人拉开,李某某在绥化市第一医院就医时,听医生说孙某某伤情较重,遂从医院窗户逃离。经法医学司法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开放性胸腹联合伤,左肺破裂,膈肌破裂、大网膜破裂,左侧血胸,系重伤;李某某颈部外伤,系轻微伤。
2018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天津市河北分局鸿顺里派出所民警在河北区五马路和宿纬路交口附近的洗车店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孙某某和李某某门诊手册、孙某某被伤害案出警情况说明、违法记录查询、李某某的通讯、车辆和户内成员信息;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绥化市第一医院抢救和李某某讯问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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