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510,汉族,高中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祝某某等人在营口市站前区道岔子**小酒馆吃饭喝酒,期间李某某、祝某某因琐事厮打起来,李某某用拳头将祝某某面部打伤,致祝某某左眼眶壁骨骨折,经鉴定,祝某某眶壁骨骨折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皇甫某某、刘某甲、孙某某、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殴打被害人祝某某后,导致祝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礼令
检察官助理:姜鹏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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