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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510,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祝某某等人在营口市站前区道岔子**小酒馆吃饭喝酒,期间李某某、祝某某因琐事厮打起来,李某某用拳头将祝某某面部打伤,致祝某某左眼眶壁骨骨折,经鉴定,祝某某眶壁骨骨折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皇甫某某、刘某甲、孙某某、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殴打被害人祝某某后,导致祝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礼令

检察官助理:姜鹏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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