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9138,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镇**村**组人,厨师。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4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因与女友韩某某感情不和,韩某某要搬东西离开二人同居的位于蒲城县**巷**路北的租住房,同时带来了李某甲和罗某某二人帮忙。李某甲和罗某某在租住房外马路边等待期间,又通过电话叫来了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因韩某某曾向其借了钱尚未归还,且心里难以接受二人分手,阻止韩某某离开并质问韩某某分手的原因。韩某某不愿纠缠便打开租住房一楼大门强行离开,李某某便跟出门拉拽韩某某。周某某见李某某出门,上前打了李某某一耳光,李某某遂用携带的水果刀向周某某腹部捅刺一刀。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停止攻击并陪同周某某到蒲城县医院治疗,途中将刀丢弃在延安路中段北侧的人行道上。该李在医院照看周某某数日并负担部分医药费后,因惧怕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遂逃窜至西安。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公安局在侦查此案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韩某某、李某甲、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为琐事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