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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2013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蓬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08日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3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于2017年10月5日0时30分许,在**烧烤店吃饭时与邻桌被害人张某某等几名男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后李某某等人逃跑,张某某等人追逐。李某某逃跑过程中从路边烧烤店内拿出菜刀,张某某见状转身逃跑,后摔倒,李某某追上后将张某某左大腿内侧、左臀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1月3日主动到案,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心毅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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