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现住四川省西充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害人张某某,女性,年龄60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赶场回到家中,发现自家养的鸡被毒死。当得知自己的鸡是由于吃了被害人张某某投放在菜地里的药而死后,被告人提上死鸡来到张某某家中院坝处叫骂,被害人张某某闻声而出。双方互相辱骂,进而互相殴打,在打斗的过程中两人摔到在院坝堆放的砖头处。李某某捡起旁边的砖头将张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瑛
检察官助理:刘小平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西充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568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单页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退赔保证书及现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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