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8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0416,仡佬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县***乡***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城**栋**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向被害人张某某讨要工资一事与张某某发生纠纷,两人相约至贵阳市白云区**城处理。20时许,两人在俊发城桥上见面后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某将张某某打伤,致使张某某身体左侧第10-12肋骨骨折,右侧肩关节骨折,腰椎第3-4椎体横突骨折。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的过程中,未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身体损伤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贵阳市白云区**城**区**栋**单元**楼3号,电话:1568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散件二份(蔡某某证言1份4页、张某某的病例材料1份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