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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社**号,系农民。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许,在达拉特旗**镇**村**社, 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殴打,李某某用菜刀将刘某某右前额部砍伤,造成刘某某右侧额骨外板斜行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书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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