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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饭店**,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在通化市东昌区中东城市广场负一层的**饭店,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争吵,后李某某用拳头打了于某某右侧腋下肋骨处一拳。经鉴定,于某某右侧第6、7、8肋骨皮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8,0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国玉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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