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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住彭水县**街道**社区(户籍所在地:彭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害人黄某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林某某,后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9 年6月7日早上5时许,李某某与其继父刘某某准备回其彭水县的老家,后想起其妻子林某某还在彭水县汉葭街道果园路71号的出租房,随即与刘某某到该出租屋叫林某某与其一起回老家,到了后李某某先上楼去敲门,将睡在卧室的林某某、黄某某惊醒,黄某某遂躲在卧室的床底,随后林某某才开门,李某某随即进入房屋,发现黄某某躲在床下,便用手去拉黄某某的脚,但是没有拉出来,后李某某跑到厨房拿起菜刀冲进卧室,对着黄某某的两只脚各砍了一刀,后被刘某某阻止。随后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某于同日到彭水县医院进行治疗。2019年12月31日,经彭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病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3.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鸿

检察官助理:罗堪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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