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博爱县人,住河南省博爱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9年11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3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22时许,意欲和前女友王某某复合,购买一盒玫瑰花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巴渝世家。在巴渝世家楼下,遇到王某某及其男友被害人某某,李某某心生不满,将其购买的玫瑰花连盒砸向王某某,某某用手挡下,李某某遂上前与某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某捡起旁边地上一块石头砸向某某,致某某右侧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礼蠡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