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2014年12月10日因扰乱选举秩序被平定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处罚。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晚20时30分许,在本市城区建工集团门口附近,被害人冯某某与郭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后,郭某某电话通知其丈夫即被告人李某某,随后李某某与张某某、田某某到达现场,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相互殴打期间,李某某将冯某某殴打致左侧肋骨骨折、头部受伤,经阳泉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含微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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