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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同村村民杜某某到鱼龙秋林坪村王某某贺礼,期间李某某拿出手机给正在喝酒的杜某某拍照摄像,被杜某某发现后将李某某的手机夺走后并说在石崖子取手机,李某某借别人手机给其母王某某打电话告知此事,后杜某某将手机扔在现场草丛里,被在场的人捡起给了李某某,随后王某某从安化镇李家庙村往鱼龙方向赶来,在鱼龙镇黑头坪村大阴湾和李某某相遇,李某某给其母诉说了发生的事情,恰在此时杜某某也开车走到了大阴湾,于是王某某就上前质问杜某某为何要拿其子李某某的手机,在争执的过程中,王某某和杜某某撕扯在一起,李某某看到其母王某某和杜某某厮打在一起也上前参与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杜某某将李某某压在身下并在李某某的嘴上打了一拳,李某某腾出身子后就在自己的皮卡车(甘K*****)上取出千斤顶的撬杆(铁质、长约40cm)在杜某某的头部、背部和身体其他部位乱打一通,致杜某某头部等多处受伤,后杜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杜某某伤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下血肿,右手环指末节基底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2019年6月27日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经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解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至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秦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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