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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城关街办**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到山阳县城关街办西河社区第三小学门口接其女儿张某甲放学,李某某与张某甲的爷爷张某乙因接孩子问题发生争吵引起厮打,李某某用脚踢张某乙腹部致张某乙小肠破裂。经山阳县中医院诊断为:伤者张某乙闭合性腹部损伤小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2020年6月15日经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张某甲、王某某等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耿鑫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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