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6124251962********,初中文化,群众,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第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李某某认为紫阳县****厂在紫阳县**镇**村**组**施工,导致雨水冲毁了自己的庄稼,且一直未得到赔偿解决。2019年6月24日14时许,李某某发现该厂工地正在施工,便上前阻止并与工地负责人刘某某发生争执、抓扯,后被现场其他人员拉劝开。随即李某某要求现场作业的铲车司机马某某停机下车,马某某跳下铲车时摔倒,李某某见状上前,用从现场捡拾的一根钢筋连续打击马某某头部、手部、背部数下,致马某某受伤。马某某受伤后立即电话报警,同时电话联系120急救。李某某明知马某某报警而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至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8月2日,经紫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李某某向马某某赔付了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拍照、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用钢筋打击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害人已报警而现场等待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锋
检察官助理:张浚哲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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