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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农民。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8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怀疑其妻子与被告人李某某有染,遂电话质问李某某,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后陈某某驾车前往位于长安区**街办**村的李某某家中,进入李某某家客厅后,二人随即发生冲突,李某某使用一根提前准备的木棍在陈某某背部等处击打,陈某某转身逃跑,李某某追逐陈某某至其家中大门口处时,李某某追上陈某某,继续使用木棍击打陈某某的头部、面部等处,期间陈某某倒在李某某家大门外,李某某在用木棍殴打同时,用脚踢踹陈某某。后李某某见陈某某伤势较重,停止殴打并关门回家。陈某某受伤起身后使用砖块砸李某某家大门,随后从其驾驶的面包车上拿出车内一把菜刀砍击李某某家大门,大门被击打开后,陈某某又投掷石块砸损李某某停在院内的面包车。后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陈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家大门及面包车损失价值为1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被害人的陈述。

3、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向宏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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